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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泰化学被立案后,其控股股东也被立案。
3月24日晚间,中泰化学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泰集团”)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主要是其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中泰化学3月20日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已在近日收到立案告知书。
3月24日,深交所向中泰化学董事会下发关注函指出,针对中泰化学、中泰集团及其相关责任人,被新疆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及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深交所将对中泰化学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3月23日,中泰化学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中泰集团涉及两项违规行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其中,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分别涉及2021年、2022年、2023年度,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
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但是中泰集团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泰化学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的核算方式,导致其2020年、2021年、2022年的收入、成本均存在虚增。
新疆证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其2020年至2022年的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的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2022年的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监管警示各方
一是针对中泰集团及其相关责任人王洪欣、龚春华,新疆证监局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其中,王洪欣于2001年12月至2020年2月担任中泰化学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担任中泰集团董事长,组织实施了其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
新疆证监局认为,王洪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针对中泰化学及相关责任人杨江红等人,新疆证监局对中泰化学出具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杨江红等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其中,杨江红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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